
只有转账记录不能够作为有力的证据单独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你在进行诉讼之前必须充分收集其他相关凭证以降低败诉风险。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建议帮助您完善起诉的准备工作:
首先,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社交媒体对话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搜集对方亲口承认借款事项的证据;
其次,您应该积极寻找当时借款过程中可能目睹的第三方证人,并尽可能地获取他们提供的证词和证言。辅助以上两种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及时向当地司法机构呈报,让有关审判人员对其来源合法性以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倘若经过详尽而严谨的认证过程后发现所提交的手机短信、社交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均真实可靠并且能够反映出客观事实,那么依照法院判决,对方便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