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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中对共有财产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5-01-26 11:16:46  来源:上海中尔祥讨债公司

  夫妻离婚中对共有财产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夫妻离婚中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法分割的,或者被执行人、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则可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所谓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是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暂缓或停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执行机构根据审判庭的分割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执行机构为了保证共同共有财产的稳定性,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需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方能执行的,应先暂缓或停止对该共有财产的执行。

  2、执行机构在对该共有财产暂缓或停止执行后,应及时将这一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做好工作,以免引起误解。

  3、执行机构应告知被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以分割共有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提起,可由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在诉讼中,审判庭未作出分割判决前,如共同共有财产产生孳息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对该孳息进行强制执行。

  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有些财产可能是不宜分割的,比如唯一住房,车辆及金银首饰等。对于这种性质的财产,夫妻一方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时候,可以采取认购、出让等方式。比如对住房的分割,通过竞价拿到所有权后,再按照市价给对方一定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采茶来说,如果是强行分割的,分割之后是会影响其实际的价值的,如果是财产本身不可以分割的,并且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多人的,分割的方式就可以是由一方享有所有权,然后由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给其他方,或者是直接进行出售,然后所有权人进行分割。